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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磅!这6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


日前,公安部、商务部、国家卫健委、应急管理部、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公告显示,经国务院批准,3-氧-2-苯基丁酸甲酯等6种物质已列入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附表《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》。

按照公告内容,6种物质生产、经营、购买、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,公告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。


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截图


这6种增列物质中,4种物质按照《条例》附表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,分别为:

3-氧-2-苯基丁酸甲酯,又名α-乙酰基苯乙酸甲酯、α-苯乙酰乙酸甲酯,简称MAPA;

3-氧-2-苯基丁酰胺,又名α-乙酰基苯乙酰胺、α-乙酰乙酰苯胺,简称APAA;

2-甲基-3-[3,4-(亚甲二氧基)苯基]缩水甘油酸,又名3,4-亚甲基二氧苯基-2-丙酮缩水甘油酸;

2-甲基-3-[3,4-(亚甲二氧基)苯基]缩水甘油酸甲酯,又名3,4-亚甲基二氧苯基-2-丙酮缩水甘油酯。

2种物质按照《条例》附表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,分别为苯乙腈γ-丁内酯




据悉,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、经营、购买、运输和进口、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。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,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,第二类、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。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、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。购买第二类、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,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、数量,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。此外,第一类、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,也被纳入管制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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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“中国食品药品网”(声明:“重庆药品监管”微信公众号刊载此文,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。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,请及时与我们联系,我们将及时更正、删除。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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